皖南医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8-10-27 来源:方基勇 阅读次数:

皖南医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体现育人为本、教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皖南医学院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一定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为8个月,记过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受处分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需具备以下条件:

1.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2.经班级评议小组(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三分之一)民主评议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同意解除违纪处分。

第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处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在同专业或同年级中较处分年度上升20%以上或排名前20%;

2.学生在专业技能、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校级(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

3.学生在公开出版的期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论文集为准;论文需以皖南医学院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有专利、科研、创新、创业项目立项;

4.毕业时考取研究生(或达到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或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事迹,社会影响较好,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被主流媒体报道。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解除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者;

2.逾期未按规定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者;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者。

第七条解除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皖南医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

2.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初步意见,提交年级复审,经辅导员签署后报二级学院;

3.学院审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是否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意见,形成报告报送学生处;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是否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意见、报告报送教务处。

4.学校决定。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毕业后如在学习、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可凭所在单位证明材料于毕业后一年内向学生处(教务处)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第九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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